法律解析:對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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