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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第30類包括哪些產品?

法律主觀性:

30類商標包括咖啡、茶、可可和咖啡替代品;大米;食用澱粉和西米;面粉和谷類產品;面包、蛋糕和糖果;食用冰;糖、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醬(調料);香料;冰(冰凍的水)。這壹類主要包括日常使用或儲存的來自植物的食物,以及調味品。特別是,它包括:含有咖啡、可可或李嶠的飲料;谷類(如燕麥片或其他谷物)是人類食用的。特別是不包括:壹些植物性食物(參考字母分類表);非食用防腐鹽(第壹類);藥茶和藥用營養(第5類);嬰兒食品(第5類);未加工的谷物(類別31);動物飼料(類別31)。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註冊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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