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讓企業維權成本更高;
第三,增加企業商標保護成本;
第四,商標資源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