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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先做個名詞解釋:是商標從業人對“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當然,壹般來說這裏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會故意去撤銷他人商標,通常撤三是發生在自己申請的或想要申請的商標,和他人已經註冊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時候,為了把在先商標這個障礙清除,達到自己的商標可以獲準註冊的目的,而對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提出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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