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無效:《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如果還有什麽不懂的可以私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