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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保護期從什麽時候開始?

商標保護期自核準註冊時起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註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十年,認定為商標有效期,有效期屆滿,當事人可以提前壹年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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