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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初審公告日期和註冊公告日期有什麽不同

根據新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初審公告期限是3個月。3個月內無人提異議,會發布註冊公告。

所以商標的註冊公告壹般是初審公告日推後3個月。

但是若在3個月內商標被提異議申請,會等待異議程序的審查結果,若裁定核準註冊,則發布註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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