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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攤銷年限

法律分析:所謂商標的攤銷,指的就是商標作為壹種無形資產每壹年所需要分攤購置成本的會計處理。無形資產的攤銷期,凡合同有年限規定的,按合同規定的年限攤銷,無合同規定的,按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所以,商標權的攤銷期限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不能少於十年的期限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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