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12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10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註銷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