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壹般情況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圖案,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使用者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註冊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構成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關於申請在先、註冊在先原則的壹般規定,未註冊商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將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權。但法律應當維護善意,不應禁止或制裁合理使用,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則下創設壹個例外,即商標在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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