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第6類內容如下:
1、農業用機械及部件(不包括小農具);
2、漁牧業用機械及器具;
3、伐木、鋸木、木材加工及火柴生產用機械及器具;
4、造紙及加工紙制品工業用機械及器具;
5、印刷工業用機械及器具;
6、纖維加工及紡織、針織工業用機械及部件;
7、建築、鐵道、土木工程用機械;
8、發電機、非陸地車輛用馬達和引擎及其零部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