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三年不用會自動作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