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