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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誰有更詳細的解釋?這篇文章我看不懂。

異議期為三個月。如果異議人在異議期屆滿前幾天才提出商標異議,而異議文件到達商標局時已經過了異議期,商標局將在異議期屆滿時發布註冊公告。因為當事人提交的文件以郵戳日期為準,異議有效,所以存在異議裁定前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公告已經公告的情況。還有其他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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