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異議復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2)商標駁回復審: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3)商標撤銷復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註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商標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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