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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復審逾期6個月屬於特殊情況延長審理時間嗎

商標復審逾期6個月屬於特殊情況延長審理時間嗎

2013年信的商標法頒布,其中有壹條是當商標被駁回時,當事人不服,自收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三個月,但是,我司的商標再2013年12月6日已提出復審請求,官網顯示已收到材料,為什麽到今天為止,商標任未有任何結果,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是要在壹年有結果,現在已經逾期近半年了,我想知道這樣的事情應該怎麽解釋呢

部分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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