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如下: 1.以除使用與他人 商標 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準。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準。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準。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準。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準。 《 商標法 》第7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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