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名稱僅用於描述有關方的商品或服務;
2.所使用的名稱未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使用;
3.善意合理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