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後,應當向受讓人出具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