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在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商標糾紛在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仲裁。雙方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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