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可以通過以下程序續展:當事人可以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到當地商標局,提供身份證明、原商標證明等相關材料,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不能按時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延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