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商標的結構劃分,可以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
二、按商標的功能和用途劃分,可以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聯合商標、防禦商標、等級商標;
三、按商標的形態劃分,可以分為平面商標、立體(三維)商標和其他形態的商標。
不僅所有尼斯聯盟成員國都使用此分類表,而且,非尼斯聯盟成員國也可以使用該分類表。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