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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核有什麽要求?

申請商標復審的條件是:

1.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書面通知不服的;

2.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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