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其他類別的註冊商標處於初步公告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註冊商標已經核準的,可以在商標註冊後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屬於馳名商標的,提出撤銷申請沒有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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