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壹般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