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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如何處罰商標侵權?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可見,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也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法律規定,侵權人不知道,並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貨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知情的侵權人還需要承擔停止銷售該產品、提供進貨渠道協助調查偽劣產品來源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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