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綜上,商標民事糾紛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經批準也可以管轄。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