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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