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五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