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如下: 1.後果不同。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無效事由存在於商標權取得之時, 被宣告無效 的商標權自始無效。 2.事由不同。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 欺騙消費者 。無效的事由包括,欠缺註冊的絕對條件;侵害在先權利;註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商標法》第47條第1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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