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 的攤銷期限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不能少於十年的期限攤銷。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 清算 時,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