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解釋》,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申請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訴前保全證據,應當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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