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在字體、讀音、含義、圖形構成和顏色,或者其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或者其立體形狀和顏色組合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產生誤解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的商品有特定聯系。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近似確定商標:
(1)基於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
(2)既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比較,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比較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情況下單獨進行。
(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