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提交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應當說明許可方、被許可方、許可期限、許可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