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其代理人為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收款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第十七條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境內未設立營業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的稅額:應扣繳的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