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其註冊商標、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