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註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