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所有人向被許可人支付費用,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的合同。商標所有人或其授權人是許可人,另壹方是被許可人。商標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後,許可人不喪失商標權,仍然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商標許可合同的客體是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許可與商標轉讓合同的區別。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