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所稱的物權包括所有權(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