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絕對理由,即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商標,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情形;因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情形等;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二、相對理由,即因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因搶註他人未註冊商標;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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