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合同必須備案。雙方簽訂商標許可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以供第三人查閱、起到公示的作用。商標許可合同未交送存查、報送備案的,該合同被許可人取得的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