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續展註冊申請的超過法定寬展期限的;
(2)申請人自行改變原註冊商標的圖形、文字、擴大原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範圍的;
(3)會被駁回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