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是指當事人在註冊商標十年有效期屆滿前十二個月內仍需繼續使用,依法向商標局提出書面申請,請求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