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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多早?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的續展可以在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開始。到期不續簽的,可以有6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延長至不續簽。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在期滿前六個月不得申請續展註冊;如果在第二個期限內沒有提出特許權使用費的申請,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延長期。在展覽期結束時,尚未提出特許權使用費的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登記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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