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商標撤銷復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註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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