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
其實商標異議是屬於商標維權的壹種方法,商標異議的行使主體是任何人都是有權利行使的,是對任何初步審定並且公告的商標,從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有效的,如果在公告期間的商標被提出異議以後,商標註冊流程就進入異議審查程序。
商標異議審查的主體是由商標局負責審查。商標異議程序的救濟途徑是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是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