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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的主體是誰?

商標異議的主體是在先權利人和商標註冊的利害關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後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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