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第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02]24號
564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審批《商標印制管理辦法》(令第10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印制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商標印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
工商商標[2003]第52號2003年4月22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印制監管有關問題的答復
伊替字[2003]第118號2003.9.64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