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的優先權,是指在巴黎公約或馬德裏協定成員國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在第壹次申請相同商標註冊的六個月內,向其他成員國主張優先權,申請日視為第壹次申請日。
《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第壹次在外國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壹商品、同壹商標在中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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