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在商標註冊人之前已經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